形式上的审查是看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在新增收入中所得份额明显提高并逐年上升,提高了地方政府支出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有利于中央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调节,改变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有分权的联邦制,也有集权的联邦制。
相反,人们应该注意到中央财政收入是减少了,但却带来了地方经济的繁荣,地方、企业、居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正是这种地方经济的繁荣才使得我国更加统一稳定。正如卡尔·波兰尼头脑清晰的自嘲,把一种文明包括它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实质化约为几项生硬的制度,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这些制度的基础,并接着推论这一文明的命运受制于其权力组织结构的某种基本特征,这种解释必然显得过于简单,这种尝试也更显无知。[17]财政包干体制严重依赖地方政府收税,地方政府课税的诱因扭曲。第八十九条将预算权授予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正如美国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 桑斯坦的直言,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所有自由都是积极自由,没有税收就没有财产,必须给守夜人报酬,贫困的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权利,[67]也就是说,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如欲得到切实保护,同样离不开财政权力配置。
Stephen B. Herschler, "The 1994 Tax Reforms: The Center Strikes Back", China Economic Review, 1995, vol. 6, issue 2, pp. 239-245.[45] Wang Sahoguang, "China's 1994 Fiscal Reform: An Initial Assessment, Asian Survey, Vol. 37, No. 9. (Sep., 1997), pp. 801-817[46] 同注45。分税制不同于以往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它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合理划分事权,可以避免发生中央政府可支配财力减弱,而中央政府承担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甚至反而增加,以致转移支付的财政陷入捉襟见肘困境的情况,避免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作者简介:董和平,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与之相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逐渐推开,国家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精简撤并,转变职能。[7]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20]这一修改使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任期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保持一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二)宪法修改的基本经验纵观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明显的特点,这也是我国三十年来宪法修改的历史经验。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方面,都体现了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建设来促进人的价值的实现。在宪法序言的修改中,一是明确写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和国家根本任务了作了限定。
对于国家机构的修改也从更好地实现人民的参政权的角度出发,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人大制度的完善上。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
法治主义原本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统治的过程中提出的民主口号,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基石之一,在现代社会法治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三,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即使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也要依法行为并给予补偿,这就为私有财产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宪法保护。三十年来,我国在宪法修改方面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从宪法本文的范围上看, 修改方式应是针对最为根本性质的极少部分, 而解释方式可以涵盖所有部分。
[1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3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二)宪法修改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1988年宪法修正案公布以后,我国的经济改革迅速深化,经济发展中制约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计划成份进一步弱化,而市场调节则从辅助地位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2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1条,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0期。通过修改宪法、体现宪法对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宪法发挥效力的一种方式。
从长远的时间向度上看, 修改宪法应是为数有限的,而解释宪法可以是相对时常的甚至‘情景应急式的。[2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5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四次修改都涉及到重大的、具有根本性的经济问题。而有关政治文明建设、依法治国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则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宪法发展的中国特色,要求我们未来的宪法修改与完善要致力于发掘和总结本土宪政资源,形成中国式的宪政理念和制度体系,而不是简单的应急性小修小补。(一)宪法修改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宪法与经济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注释:[1] 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页。第1条和第2条有关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
第二,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4]。坚持宪法发展的中国特色,既是由人类宪政多元化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由中国宪政的特质和中国国情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
[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1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与人权入宪相关的是,2004年宪法修改完善了紧急状态的宪法规定。
要与宪法解释相结合,避免盲目修宪和仓促修宪。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宪法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也需要宪法确立相关原则以保障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以往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执法结果轻执法方式、重执法行为轻执法观念的倾向,执法中不重视人权保障,不重视执法的人道方式,刑讯逼供、粗暴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1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
文章指出,事实是:全国的私营企业已从1990年的9.8万户发展到了1997年的96.1万户,个体工商户已从1990年的1328.3万户增长到了1997年的2850.9万户。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未来我国的宪法修改和完善,要有整体修宪计划,提高修宪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现实指导性。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四)宪法修改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在历次宪法修改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相对是比较少的。1993年修改宪法是我国宪法制度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6] 许崇德:《迈向新世纪的根本大法——论九届全国人大对宪法的修改》,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18条至第31条修正案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内容包括对宪法序言、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人权原则和私有财产权受保护原则进入宪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宪政民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保障入宪以后,促使我国各级各类执法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过程,社会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人们热切期盼能够通过完善宪法制度使社会运行法制化、民主化,修宪成为众所瞩目的热点话题,这是修宪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民意基础。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宪法还发展了个体经济的内涵,赋予私营经济以宪法地位: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原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
三、我国宪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基本经验与未来发展(一)宪法修改的价值取向我国宪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权利。党的十四大总结改革开放14年来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应该对此予以确认和保障推行。